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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违规提取和贷款行为实施惩戒的通知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9日 09:43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银公积金发〔2013〕67号)及其补充规定,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人员,实施以下惩戒:

(一)将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中心、各分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各类业务。

(1)三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申请;

(2)三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从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责令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五)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冒充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上述虚假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虚假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买卖协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个人房产备案信息查询证明、无房证明等。

(四)虚假个人征信报告。

(五)虚假劳动关系证明。

(六)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请广大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依法合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切勿采取隐瞒事实、欺骗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提交业务申请(包括柜台业务申请和宁夏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渠道业务申请)。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上述惩戒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