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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文章来源: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1日 00:00

近期,我管理中心在业务审核过程中发现个别缴存职工和中介机构利用非法手段,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虚假手续等方式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严重危害了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运行,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要求,为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有序运行,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从严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我管理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公积金业务均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凡自称“内部渠道”“正规手续”可快速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并借此收取高额“手续费”的都属非法中介机构,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盲目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缴存职工在办理公积金业务前,可登录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s://gjj.yinchuan.gov.cn/)或“宁夏住房公积金服务”“银川住房公积金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办事指南或致电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咨询,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提取业务,谨防受骗。

三、缴存职工应当按照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购房自住行为和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使用伪造证件、合同、票据和私刻公章等均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