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中心及服务大厅,各受委托银行:
《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提高服务效能,构建科学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结合银川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管理中心”是银川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条 “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五)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频次、额度
第六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第七条 职工同一自然年度内符合多项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种提取类型。职工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种提取类型只能有一次提取记录,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租房提取等除外。
第八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性质为住宅,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的,自购买住房行为发生之日(按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或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起3年内,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含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3年内,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提取金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装修费等)。 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含)以上的,只能办理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满12个月。
(三)职工购买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累计不大于购房首付款。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留足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账户余额,且该套住房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第九条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自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累计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条 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为职工本人(含共同借款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
(三)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且借款人之间不存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须借款人与购房产权人一致。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逐月扣划协议,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未结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已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跨中心逐月提取协议的可按月提取。
(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贷款未结清之前,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职工已签订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协议的可按月提取。
(七)职工提前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在银川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频次及额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3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管理中心”黑名单。
(二)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缴存职工每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三)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第十二条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自实际行为发生之日(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起3年内可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金额。
第十三条 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未冻结,账户状态为封存,符合非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作为共同借款人,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符合销户提取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冲减贷款本金后销户。
第十四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户提取。职工提前退休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有效身份证件、退休证或相关退休证明材料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封存后,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个人账户封存后,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凭职工死亡证明、关系证明、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等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销户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四章 提取审核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按照提取相关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申请资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及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申请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管理中心”认为申请事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以下提取情形加大审核力度:
(一)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自住住房,以异地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二)职工所购房屋总价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所购再交易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职工所购住房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频繁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提取的;
(五)房屋权属证书上有2名及以上共有产权人,且共有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
(六)其他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根据提取审批工作需要,“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补充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五章 提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办理,提取资金直接划入职工本人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确有特殊原因(死亡、司法协助等情形)的,可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分中心、委托银行网点窗口等柜面办理提取申请业务,也可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我的宁夏”手机APP、“宁夏住房公积金”“银川住房公积金服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办理提取申请业务。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依据《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相关规定,职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存量房买卖合同、发票、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管理中心”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按规定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拒不退回的将其骗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其单位协助追回提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变化时,由“管理中心”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遵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施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