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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贷前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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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3-27

为加强预售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进一步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加强预售楼盘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预售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在商品房预售时,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包括分中心、办事处)申请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开发企业及其所开发的商品房楼盘。

二、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申请发放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的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及承销机构进行前期审查,开发企业及预售楼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承担该楼盘开发、销售的开发主体应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开发企业应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用于建造商品房土地的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得将土地使用权用于银行项目贷款抵押,如确已抵押,其项目贷款到期日应在销售合同注明的住房竣工日前,开发企业需承诺在住房竣工日前还清项目贷款,保证购房人及时取得《土地分割权证》。如项目抵押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

()预售楼盘的设计、施工须取得规划部门、建设施工管理部门许可;

()商品房预售行为须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

()如该楼盘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负责承销,其代理销售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合法机构;
()开发企业的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并提供项目资本金明细;

()开发企业提供有效施工进度证明(包括项目开发总幢数,已开工建设幢数,每一幢的形象部位等方面)。预售楼盘形象进度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即: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2/3,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1/2,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开发项目投资进度和建设进度应匹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预售楼盘的开发企业及承销机构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如企业法人发生变更等情况,开发企业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供资料

开发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完整、有效: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项目土地使用权证;

4、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项目立项批复(发改委立项批复);

9、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凭据;

10、项目资本金明细;

11、施工进度表;

12、企业及承销机构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证明。

四、办理程序

()开发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

()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处、分中心、办事处在各自的工作管辖区域内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楼盘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束后填写实地调查情况说明。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参加并签署初审意见。属分中心、办事处调查的,必须经分中心和办事处主任签署意见送住房信贷处复审,并报“中心”审贷会审议。住房信贷处、各分中心、办事处如有共同预售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谁先受理、谁先调查”的原则执行。遇特殊情况,各方共同派人调查,共同出具调查说明;

()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审贷会研究通过予以贷款的企业及楼盘在公积金中心网站进行公告;

()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接受购房人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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