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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操作细则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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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根据《银川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和《宁夏银行如意金融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操作细则,以明确联名卡管理的责任和流程。

第二条 联名卡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宁夏银行联合发行。

第三条 中心负责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管理,宁夏银行负责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及金融账户等管理。

第四条 宁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与中心所属的各分中心、办事处联系公积金联名卡业务。

第二章 联名卡的制作

第五条 联名卡制卡是指对在公积金中心已开户并在发卡范围内的缴存单位集中进行制卡。

第六条 联名卡申请与制作流程如下:

(一)制卡申请。缴存单位向缴存所属各分中心、办事处提出书面制卡申请,提供《联名卡申请表》,并领取数据电子文件(该文件为excel格式,包括: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

(二)信息核对。缴存单位采集核对每位正常缴存职工的18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录入领取的数据电子文件中。

(三)资料传递。缴存单位将采集核对后的数据电子文件、每页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以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各分中心、办事处。各分中心、办事处将相关数据导入中心信息系统,若有误,则返还缴存单位进行修改。分中心、办事处填写《联名卡制卡通知书》,随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报送宁夏银行。

(四)数据传输。各分中心、办事处按提出制卡申请的发卡单位单个或批量生成“联名卡制卡申请数据文件”(该文件为excel格式,包括:职工账号、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公积金账号),并将文件通过中心服务器发送至宁夏银行。

(五)批量开卡。宁夏银行与中心对接的各分支机构定期登录核心业务系统,按日期提取数据文件制卡。对核心业务系统未建立信息或信息不完整的发卡对象,需进行联网核查,并完成制卡数据的手工补录及上传。宁夏银行经过联网核查后,对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的发卡对象批量开卡,开卡完毕,将联名卡按地区按缴存单位分别包装,通知缴存单位领卡。

(六)数据发送。批量开卡后,宁夏银行各分支机构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将成功开卡结果返回至中心。联网核查结果不真实以及开卡不成功的,宁夏银行分支机构与缴存单位联系修改客户信息后,进行二次批量开卡。

(七)后台更新。中心负责将联名卡制卡成功的数据文件导入中心信息系统中。

第三章 联名卡的发放

第七条 中心在审核缴存单位上报的制卡信息后,应开具《联名卡单位签收单》(加盖公积金中心印章)给缴存单位联系人,缴存单位凭《联名卡单位签收单》并加盖缴存单位印章(公章、财务章或人事部门印章等)到指定地点领卡。

第八条 中心及各分中心、办事处与宁夏银行各发卡分支机构共同做好联名卡发放工作,必要时采取送卡上门的方式。

第九条 各缴存单位应于领取联名卡后5日内将卡片发放到职工本人。发放时,缴存单位应如实填写《联名卡领用登记表》,并将卡片发放结果返回开户行。

第四章 联名卡的密码管理

第十条 联名卡使用实行密码管理,即联名卡进行存取款、消费、转账等金融交易,以及查询住房公积金信息时均须验证密码。

第十一条 初始密码存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须由本人持联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宁夏银行任一网点修改后方能使用,非初始密码可通过宁夏银行自助设备或柜面修改。在宁夏银行柜面办理密码修改时须核实职工本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 遗忘联名卡密码的职工可持联名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宁夏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均必须由职工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职工联名卡初始密码未修改或密码未知的,按《宁夏银行柜面业务交易规范操作规定(一)》(宁银办〔201565号)、《宁夏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范(四)》(宁银办〔20153号)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联名卡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避免将密码泄露给任何他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联名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使用联名卡:

1、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3、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4、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职工持联名卡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宁夏银行任一网点柜面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宁夏银行还将陆续开通96558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查询渠道。

第十七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关联联名卡的,中心在提取审批流程结束后,进入直连支付流程,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联名卡账户。

每日业务结束后,中心公积金提取审批主管人员应打印中心银行帐户和业务审批明细,就提取笔数和金额进行核对。若不一致,应立刻查找原因,对未划款成功的账务进行冲正,并再次进行提取,确保资金安全准确;若一致,将相关帐册和提取凭证报送所属分中心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 职工在宁夏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原则上须约定联名卡账户为委托扣款账户;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向宁夏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将还款账户变更为联名卡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办理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并到宁夏银行营业网点修改信息或进行换卡。联名卡持卡人信息变更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

第二十条 职工在中心管辖范围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原联名卡仍可继续使用。跨地区转移时,需重新申请联名卡,原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功能不再使用。

第二十一条 联名卡免收账户管理费、卡片工本费,有效期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职工领取联名卡后,原住房公积金卡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二十三条 联名卡仅限职工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他人,职工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出租、转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六章 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二十四条职工遗失联名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夏银行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职工不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宁夏银行96558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任一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并在五天之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开户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每日定时通过后台系统将相关信息发送至中心。联名卡挂失生效后,暂停办理挂失卡所有涉及公积金和银行的个人申办业务。职工未及时办理联名卡挂失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挂失补卡须到原开户行办理,补开新卡后,宁夏银行通过后台系统将新卡信息发送至中心,由中心变更相关客户信息。

二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提供联名卡的,按《宁夏银行柜面业务交易规范操作规定(一)》(宁银办〔201565号)、《宁夏银行会计业务操作规范(四)》(宁银办〔20153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联名卡因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可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夏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换卡后,宁夏银行通过后台系统将新卡信息发送至中心,由中心变更相关客户信息。

第二十七条 联名卡的挂失、换卡、存取款、转账等手续费标准按宁夏银行金融IC借记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联名卡具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功能自动失效,但该卡的银行卡功能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办理销卡的,职工应首先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宁夏银行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宁夏银行负责联名卡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中心接到查询故障投诉后应及时通知宁夏银行,宁夏银行应及时查询故障原因并解决问题,同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中心及宁夏银行应积极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已造成负面舆情情形的,中心和宁夏银行应与相关媒体沟通,积极引导和控制舆论导向,并统一口径做好对外宣传和应答。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宁夏银行系统对联名卡的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监控,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宁夏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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