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中心及服务大厅,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工作实际,制定《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银川地区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和各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受理对象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老旧小区住宅楼房加装电梯。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同一职工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公积金提取还贷、偿还公积金逾期贷款、销户类提取除外),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且只能有一次提取记录。
第七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留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屋总价款。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提取参照《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
第九条 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配偶代办或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2.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十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型提取账户余额保留至百位。
第一类 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当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与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不一致时,该套住房可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
3.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未能体现计税金额时,应当提供电子增值税发票)。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拆迁安置房产生房款补差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房屋保障部门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附差价结算表)
3.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含电子增值税发票)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四、购买公有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契税发票中的合同签订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款总额的(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出售合同)。
3.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公有住房价格申报表。
4.交款发票或财政统一收据(电子增值税发票)。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大修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出具之日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或大修房屋支付费用的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大修自住住房: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建房费用发票(含电子增值税发票)、工程预算造价书/大修支付费用发票。
4.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翻建/大修住房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六、偿还“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放款当月,职工及配偶可与“管理中心”签订逐月还贷协议,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
3.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还贷不能提现。
4.封存账户职工有未还清(或为共同借款人)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偿还贷款本息。
(二)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七、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无冻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封存账户职工有未还清(或为共同借款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的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异地公积金中心APP中查询的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八、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提取
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一)提取条件
1.本人及配偶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4.借款人本人须到提取业务柜面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5.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3.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手机银行APP中查询的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九、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3个月的。
2.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承租住房为商品住房的,可通过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网系统查询数据信息,能够核查核实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核查不到的仍需提供职工无房证明(职工本人及配偶也可通过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公众号或APP查询)。承租住房为公租房的,需提供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住房保障证、租金缴纳证明。
3.单身提供户口簿/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十、老旧小区住宅楼房加装电梯提取
(一)受理条件
1.本人及配偶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发票载明日期3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大于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应分摊的费用总额(不包括维修电梯费用)。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的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第二类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非住房消费类(一)至(五)项规定任一情形,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且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在取得离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5岁、男满60岁)。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女满55岁、男满60岁)。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二、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条件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因出境定居注销的户口簿或注销户籍证明)。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受理条件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3.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
4.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法律文件。
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的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文件执行。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3.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社保信息已停缴,不在原单位缴纳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人社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
2.未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3.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社保信息已停缴,不在原单位缴纳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
4.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的。
(二)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一)提取条件
1.职工遇到自然灾害(火灾、地震、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的。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
3.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单据。
(三)归档内容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第四章 提取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
(二)受理: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各业务委托银行提取窗口
工作职责:
1.材料初审: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2.信息录入:对初审通过的,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3.受理岗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
(三)复核:
办理岗位:服务大厅复核岗
工作职责:
1.信息复核:复核录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准确。
2.档案复核:复核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3.合规性复核:依据政策、依托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对申请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4.将复核通过的申请提交至审批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退回至受理岗并告知。
(四)审批: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负责人
工作职责:
1.合规性审批:对复核岗提交的提取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批。
2.反馈审批结果: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审批通过,将终审结果直接返回至受理岗,受理岗进行支付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复核岗再次核查。
(五)办结:
1.系统业务联动资金发送办结。
2.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已开通网上自助提取业务的,登录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gjj.yinchuan.gov.cn)网上业务大厅个人网上业务或宁夏住房公积金手机APP自助办理。
第五章 提取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现场可以审核的当场办结。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