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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失信黑名单制度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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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14

今年以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等便民措施实施,有效提高了“一件事跑一次”的办事效率,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缴存职工存在失信行为。为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积极推进银川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近日,“管理中心”研究制定《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对住房公积金领域失信行为采取“黑名单”等一系列配套惩戒措施,进一步将住房公积金领域发生的失信行为予以梳理和规范,明确了失信黑名单的管理程序,为做好失信惩戒工作提供更加合理、完备、适度的管理依据,不断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朝着诚信、健康的方向发展。  

失信黑名单制度根据失信主体及事实不同,将失信黑名单分为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涵盖住房公积金领域相关主体可能存在的各类失信行为。

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出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协助缴存职工骗提骗贷、拒绝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缴存职工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未遂的将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将受到限制一年内不予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失信数据等措施惩戒。对以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未遂、经发现后态度恶劣的,或骗提住房公积金已遂,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及发生2次以上失信行为等情形将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三年内不予批准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失信信息在管理中心官网公示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数据、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以及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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