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两个《办法》的细则昨天出台,对提取对象和范围、提取金额、提取审核材料、审核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房租: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根据细则,本市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应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在当月需实际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限额内提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限额内提取,且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3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