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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取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通告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9日 09:58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经与社保及缴存单位多方信息筛查比对,以下66名职工已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名单见附件),请继承人、受遗赠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具体办理方式详询12329热线。  

附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名单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