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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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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2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就相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是买受人(购房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必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个人公积金缴交率不得低于5%

二、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夫妻共有产权或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可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

属于夫妻共有产权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夫妻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可以叠加计算。

属于父母与未婚子女共有产权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借款人是父母,夫妻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可以叠加计算,子女的不能叠加计算;若子女为借款人的,只能使用子女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可叠加计算。

三、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房屋的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含20年),即:当前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0年;同时所购房屋的贷款期限加房屋已有的使用年限不应超过40年,即:当前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贷款期限≤40年,审批时按房屋地段、当前市场平均价格、房屋折旧等因素综合考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50%

四、借款人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符,个人缴交比例低于月工资收入5%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户籍不在宁夏区域内的,在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下,须增加担保人后,可予以贷款。

六、借款人属于宁夏区域内农业户籍的,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须增加贷款担保人。借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即:贷款期限+借款人实际年龄+1≤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七、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别职工缴存金额不稳定,在受理公积金贷款时须审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历史记录,并需提供本人的工资流水明细。经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如果工资收入大于缴存基数,且个人实际缴存比例小于工资收入的5%,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2、如果工资收入大于缴存基数,且个人缴存实际比例大于工资收入的5%,要求该单位据实缴交住房公积金,并在贷款审批时减少贷款审批额度;

3、如果工资收入小于缴存基数,按照其上一年的平均缴存额核算其实际缴存额,多出的缴存额从个人账户余额中剔除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后,及时、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距离最后一次提取时间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同一套住房办理过提取业务,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九、户口本,身份证及婚姻状况三者信息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到相关部门做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变更。

十、借款人、配偶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有下列情况出现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商业借款到期未还的;

2、公积金借款尚未还清的;

3、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总余额超过20万元的;

4、给他人提供各类担保且在申请贷款时被担保人的借款未还清的;

5、个人征信报告中在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或公积金借款中有连续3次(含)或累计超过6次(含)逾期的;

6、贷记卡、信用卡等有连续6次(含)或累计超过10(含)次逾期的;

7有其它的信用不良记录管理中心认为不宜发放贷款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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