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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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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7

各处室、分中心、办事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0】179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根据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0日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优先保证其购房贷款需求。职工在正常缴存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产按照个人单独所有和共有进行界定,房产属单独所有的,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可叠加计算贷款额度。房产属共有的,配偶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叠加计算贷款额度。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首付款最低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得受理。同时,中心不再出具异地缴存证明。

四、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含夫妻双方),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受理一次。

五、夫妻在公积金贷款共同还贷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已结清的,另一方可参照单身职工贷款条件进行受理。

六、中心和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银行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预售楼盘封顶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只有办理完按转抵手续后,方可办理公积金其它提取业务,否则,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非本市户口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只有连续正常缴存社保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缴存额必须以社保缴费基数为标准,乘以相应的缴存比例进行核算。贷款额度以社保缴费基数为依据,测算其月平均收入和还款能力。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确定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应当遵循原则:

1、首次贷款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值的80%(第二次贷款70%、二手房60%)确定的贷款限额;

2、原则上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限共有产权)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金额的20倍确定贷款限额;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55万元;

4、最高贷款额度=月社保缴费基数*缴存比例*申请贷款年限*12个月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申请金额超过以上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额度作为贷款额。

九、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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