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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月及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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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3-27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的有关要求,为顺利开展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的接入工作,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业务,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按月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月起,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 日内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或财政配比资金)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同时单位协管员要将《银川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送达业务委托银行,由业务委托银行及时计入职工账户。

二、单位新增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并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调出单位要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逾期缴存公积金系统将记录为断缴,进而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转移业务的办理,所造成的后果将由单位承担。
四、单位公积金协管员对缴存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手机号进行核对,将职工汇缴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状态下职工身份证号为15位未更新的和职工手机号未录入的,要及时到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进行更新补录。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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