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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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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地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办事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二)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资料,并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三)借款人到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四)借款人到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房地产贷款抵押登记。

(五)借款人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放款通知单。

(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以及所在单位已及时、足额、连续缴交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交率不得低于5%;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提供异地连续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具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及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资料证明;

(三)具有购买各类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四)具有购建房总价值25%以上的自有资金证明资料;

(五)购买的二手住房竣工年代不得超过20年。

(六)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与原借款人一致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后一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贷款余额和剩余期限。此项规定仅限于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按揭贷款。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购买新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须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正、副文本,首付款凭证;

第九条 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出具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权属档案证明资料;

第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持有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1、贷款结清通知单;

2、贷款合同、借据;

3、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合同副本等。

第十二条 其他要件:

(一)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住证明;

(二)婚姻情况证明(如系单身须民政部门开具单身证明,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三)个人征信报告(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四)借款人单位在《银川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书》上填写借款人固定收入情况并加盖公章(有效期为一个月);

(五)宁夏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银川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时,须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用情况证明及异地购房贷款职工公积金提取协议(有效期为一个月);

(六)凡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外省(区、市)职工,在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不受户籍所在地的限制,可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办事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二)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四)楼盘项目调查。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的审批,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核定为最高不超过职工构建房总价值的75%,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40万;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每套购房贷款限额50万。但同时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十倍;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十五倍。

(二)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增房补差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值或增房补差的75%;二手房不超过房屋总价值的50%。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5年。异地贷款职工贷款期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批时限

凡提交资料齐全完整的,中心、分中心、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根据中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所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受委托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为了方便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贷压力。借款人凭身份证,可和受委托银行签订《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按月自动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七章 贷款抵押

第二十条 抵(质)押凭证由受委托银行保管,并接受中心、分中心、办事处监督检查。

(一)中心、分中心、办事处信贷人员应经常检查抵(质)押凭证的情况。

(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分中心、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三)未经中心、分中心、办事处同意,借款人不得对抵(质)押物(凭证)进行转让、出租、馈赠。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后,借款人凭贷款发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办妥房屋抵押手续后,借款人凭贷款发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 

第九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还款实行月均还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也可以部分归还本金。提前还清贷款,利息计算到还清贷款当月,以后利息不计;部分归还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计算。借款期为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月均等额还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受委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也可签订逐月还贷协议通过代扣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或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将还贷资金存入还贷账户。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当日,将款项划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到期前一次还本付息;对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按月还款的,要按约定时间收回本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催收。逾期3个月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6个月以上的,由中心、分中心、办事处会同受委托银行联合催收;逾期12个月以上的,由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受委托银行垫付。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受委托银行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及借款人协商同意,方可申请变更。在变更申请生效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应将借款合同的所有资料登记编号,归档管理。抵(质)押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心系统录入抵(质)押资料信息,并将个人贷款档案材料提交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同时备份借款人相同的档案材料,实时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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