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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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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照本实施细则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出现下列情形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自然人身份证号、住所、肖像、财产状况等);

(四)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中心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不予公开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审查后注明理由,留存书面材料备查;

(二)对本办法规定第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信息,经权利人统一公开或者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救济途径、监督方式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中心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职能、中心领导分工、处室设置及职责权限;

(二)与中心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定;

(三)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职权事项流程;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事项名称、执法行为类别、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六)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八)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九)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条 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主动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力、程序、渠道等信息;

(三)中心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中心应就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如下信息:

(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行政相对人姓名、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摘要;

(四)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依据和结果;

(五)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和日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和时限

第十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宽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银川市人民政府门户信息公开平台、“双公开”信用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办公场所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信息公示栏、咨询台等;

(四)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一)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按照“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被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信息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中心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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