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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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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8-17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为1660元,二类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为1560元;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2533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后月缴额一年(12个月)不变。

二、审核方式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过网厅面签业务的,可直接在网厅进行基数调整;

2、未办理网厅面签业务的,持《基数调整申请表》(一式两份)和《基数调整审核表》(一式三份)按照缴存银行所属到本部、各分中心归集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即可。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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