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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银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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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1-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卡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合作银行联合发行。

第三条联名卡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和电子现金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金融IC联名借记卡。它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卡账户功能。

第四条 “中心”负责我市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联名卡中公积金业务规范的管理。中心下属的各分中心、办事处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联名卡的日常管理工作。银行及其所属的发卡机构负责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和银行借记卡业务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联名卡的发放

第五条联名卡的发放范围为在“中心”及分支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六条联名卡的制作及发放程序

联名卡制卡是指对在“中心”已开户并在发卡范围内的单位集中进行制卡。

1、单位收集核对制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等,将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报送所属的各分中心、办事处,并同时报送收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

2、“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审核其准确性,审核通过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及电子文档送银行制卡。

3、合作银行制卡完毕,通知单位领取,并将相关数据返还中心。

4、“中心”根据返回的数据文件进行联名卡卡号数据的采集、校验和导入。

5、单位领取联名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三章联名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联名卡使用实行密码管理,即借记卡账户交易、住房公积金查询等都需要验证密码。密码存储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中。

第八条联名卡须由职工本人携带联名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的任一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在联名卡使用的过程中,如密码遗忘,应由职工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联名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与重置。

第十条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联名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使用联名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转账至其联名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以联名卡作为还款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办理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联名卡卡号根据合作银行的不同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四条职工在“中心”管辖范围内,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时,原联名卡仍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联名卡免收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联名卡有效期十年。

第十六条职工领取联名卡后,原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十七条联名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职工因卡片保管不善或将卡片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五章 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八条职工遗失联名卡,应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口头挂失。挂失期内,暂停办理所有涉及公积金和银行的个人申办业务。职工未及时办理联名卡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联名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就近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条联名卡的挂失、更换、存取现金等手续费标准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联名卡具有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功能自动失效,但该卡的银行卡功能可以继续使用。如需办理销卡的,职工应首先在“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银行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负责联名卡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中心”接到查询故障投诉后应及时通知银行。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中心”及银行积极协助职工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中涉及到银行账户的,由合作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111日起实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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